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2-12-26 11:06 来源:证券时报 阅读量:8780 小 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现金分红0.22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红利转移: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会期和日期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22年5月16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行年份:2021年。
2.分配的对象: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准则第7号——股份回购》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红利转移方案:
这种差异化的分红计划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总股本减去公司证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剩余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中,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060,169,156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282.95万股后,拟分配的现金股利为452,614,724.32元。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息的计算基础
本公司将根据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期初参考价:
除息参考价=÷
由于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2,057,339,656股。上述公式中的现金股利是指按照总股本稀释计算的每股现金股利:
每股现金股利=总股本= ÷ 2,060,169,156 ≈ 0.2197元/股
根据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派发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参考价=÷=前收盘价—0.2197。
三。相关日期
四。配送实施措施
1.实施措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息委托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在登记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资金结算系统,登记并派发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暂保管,待指定交易办理完毕后发放
如派发红股或送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日收市后按在册股东股份数直接向股东入账。
2.自分布对象
启东华虹电子有限公司,陆永华,于海娟,江苏杰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账户所持股份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扣税说明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期限在1年以上的,持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实际现金分红0.22元股份转让时,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款,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转至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本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公司股份的QFII股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除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198元相关股东认为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按规定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投资于本公司a股(沪股通)的港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现金分红0.198元
对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的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2元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咨询方法
如果您对本次股权分配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部门: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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